聚焦:长江水资源保护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1-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质恶化问题,一直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日前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采访了解到,除了管理和法制不健全的因素外,还有体制、机构上的原因。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缺少流域层次的水资源保护法规。据了解,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大多数是部门立法,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各部门都将水作为自己的立法对象,如以水利部门为主的《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以环保部门为主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门有《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其它如农业、航运、地矿等部门有与水相关的法规。由于这些法规都规定了以不同部门为主的监管体制,而这些部门之间又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使对取水、用水、排水这一个完整的过程进行了分割管理,对水的不同用途、对水的不同储存形态进行了分别管理,在水资源保护上,并同时出现了水利部门既是水资源保护统管部门,同时又是水资源保护内容之一的水污染防治的协管部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缺乏协调性,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清。水污染防治法虽然规定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是水污染防治的协同管理部门,也规定了监侧省界水体水质的权限,但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明确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长江流域的派出机构,行使长江流域水行政职责,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流域层次法规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排污口的管理、饮用水源地的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严重影响了这些工作的开展。
二是体制不完整,没有充分发挥现有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作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与水资源管理体制及中国行政区域管理大环境相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体制。在水资源管理上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不仅忽略了被国外广泛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流域管理体制,更由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长期处于关系不清的状态,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分属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同的部门主管,造成了权力的重叠及工作中的摩擦和交叉。
1983年开始,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实行了国务院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并在其后的长江干流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水污染事故的处理、水质站网的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双重领导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又直接影响到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的发挥和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按水资源的客观实际及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形成“统一管理为前提,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同时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缺乏监管手段,使水资源保护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为此,我国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应理清水资源保护工作思路,建立大水资源保护的概念,正确处理水资源保护与其它工作的关系,从而给予水资源保护工作合理的定位并从机构、立法等多层次上加以重视,正确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保护职责。首先,应利用《水法》修改的时机,将水资源保护提高到应有的高度,设置水资源保护制度,同时强化违法的法律责任。其次应制定专门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政策。通过法制保障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实践证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淮河水污染、黄河段流、黑河生态问题的出现和处理成效已充分证明了流域管理的重要性。长江作为我们的母亲河,又面临着三峡水库蓄水和南水北调工程的即将实施的新形势,其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迫切需要加强现有流域机构的建设,通过法律受权加强流域管理的权威性,并加强中央和地方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建设。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为主,并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协调机制。他们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强化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双重领导,并加大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投入力度,使其能真正担负起流域水资源保护统一管理的重任。同时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执法快速反应能力。鉴于目前长江流域水功能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已经基本完成。他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向国务院报批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组织开展流域水污染法治规划。
长江水污染情况的好转从根本上来说是要加强污染源的治理,包括陆上排污控制、沿岸垃圾清理和船舶污染的防治以及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建设。当前急需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通过规划,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城市污水的治理和岸边固体废弃物治理提出要求,并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控制长江水污染发展的趋势,保证饮用水源质量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保障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效益的发挥,而这些都有赖于强化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管理职能。
记者 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