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建设项目分3期建设,已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复。2016年发改委出具同意项目可分三期实施的函。一、二期均已完工通车,由于建设环境和上层规划变化,第三期线位调整较大达到了变更条件。请问针对此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针对此类问题,可在征得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仅对第三期项目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具体应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