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

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若问题中提到的“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且依法办理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则此类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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