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完建已超过两年。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是否需要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2年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应纳入信用管理。此类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