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弃渣类

安徽省宿松县水利局对某采矿项目违法弃渣行政处罚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6日,安徽省宿松县水利局农水股人员在对全县矿山企业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浴乡的某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滑石矿项目现场存在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堆放排弃尾矿的违法行为,当即拍照取证报局相关股室,局水政监察大队和水保站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位于该公司剥离物深加工厂房北门正对面30米处,有一堆尾矿渣多日未进行处置,经调查,此处不是已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专门存放地。工作人员当场普法,告知建设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士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县水利局对当事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公司将排弃的尾矿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规定,决定给予当事公司按堆渣量每立方米10元的处罚,并要求限时清理。当事公司对存在问题和处理结果全部接受,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清理了堆渣,该案于2023年3月14日结案。

三、案例启示

1.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是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有效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审批的在建项目尤其是重点项目应全覆盖监督检查。涉案项目为县级审批项目,县水利局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查处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统筹水土保持部门和执法部门力量,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对依法需要立案查处的,坚决查处到位,并跟踪督促整改。

(供稿单位:安徽省宿松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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