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某公路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0日,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路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贡山县水利局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属实后,先后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某乡镇人民政府印发了《编(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催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整改期限内,建设单位仅提供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委托合同,迟迟未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多方查证,建设单位利用委托合同虚假整改,贡山县水利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项目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15日,贡山县水利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建设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8月23日,贡山县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关于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决定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5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当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于11月23日足额缴纳罚款,当日该案结案。目前建设单位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贡山县水利局按程序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案例启示
1.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有关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从本案发现,相关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提高。本案涉案对象还是乡镇人民政府,依然存在不清楚、不知道、逃避或拒绝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法普法宣传,切实提高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治意识,履行法定职责。
(供稿单位:云南省怒江州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