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江苏省无锡市某房地产项目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总占地面积12.72公顷,2019年11月28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告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22年3月25日,该项目A地块1-8#、B地块11-38#楼及地下室等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23年5月6日,无锡市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23年5月10日,无锡市水利局决定立案查处,组织人员依法开展调查。
二、查处情况
监督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人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土保持方案文本(审批稿)及相关附图等资料。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查到该项目A、B地块房产及地下室等设施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无锡市水利局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28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并报备无锡市水利局。截至目前,建设单位缴纳罚款,完成整改。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通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和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大部分生产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逐年减少,但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案中,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仍置若罔闻,不按要求整改,最终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通过本案查处,一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对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经验借鉴,另一方面对其他生产建设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达到以案普法的作用。
(供稿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