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某电力企业风电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检察公益诉讼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福绵区某电力企业风电项目于2020年12月26日建成投产后,二期工程于2021年11月1日完成自主验收并向玉林市水利局报备;一期工程于2022年4月18日完成自主验收并向玉林市水利局报备。
2022年7月、9月玉林市福绵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玉林市水利局联合福绵区水利局进行现场核验时均发现,由于2022年6月到7月期间受连续降雨及台风“暹芭”带来的超强降雨影响,导致项目的进场道路以及风机平台的上边坡、下边坡出现部分滑坡、塌方的情况,原有的水土保持设施部分损坏,造成罗田水库集水区发生严重水土流失,污染饮用水水源,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二、查处情况
福绵区水利局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玉林市水利局根据现场水土保持设施损毁的情况,出具了对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按要求按时限开展整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立案决定书》(玉检民公立〔2022〕××号)对该项目造成水土流失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玉林市水利局、福绵区水利局积极协助开展此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查处工作。
经福绵区水利局下达整改通知、玉林市水利局出具核验意见及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风电场项目建设单位积极主动开展全域整改,累计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补建完成所有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修复新增40个沉砂池、20处排水涵管、28处截排水沟,持续开展全场排水沟、沉砂池清理工作,通过采用挂网和喷播草种等方式进行绿化,完成裸露地表绿化工作,完成河道沉砂池建设和清淤工作。通过治理,水土保持设施发挥作用,防治了水土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2023年9月1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终结案件决定书》(玉检民公终查〔2023〕××号)终结本案。
三、案例启示
1.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水土流失违法行为,对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提升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本案涉及的风电场建设项目虽然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但因超标准、超强度降雨等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原有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的,生产建设单位仍有义务进行修复,同时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日常管护制度,及时采取措施对水土流失事件进行整治。
3.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仍待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管护责任应落实到位。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大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供稿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水利局、福绵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