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中的公益性工程项目还有哪些?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7-08-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麻烦问一下,公益性工程项目还有哪些?比如兴建水库(以防洪、供水为主要任务的)、市政道路、防洪大堤等能不能纳入免征范围?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14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我们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六类公益性工程项目。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外,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
由于《办法》是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且《办法》第二十八条授权各省(区、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您还有疑问,可就相关问题向有关机关咨询。
感谢您对水利部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