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预留地上开始建设二期项目或进行二次扰动建设新的项目,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如需缴纳,按什么标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1-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一、有一生产建设项目2011年已按水保方案批复的原标准(0.5元/平米)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2017年在原方案批复的预留地上开始建设二期项目,并编制了二期项目的水保方案。现请求答复:1.是否按原标准需要再缴纳补偿费?2.是否按新的征收标准(2元/平米)补齐差价?3.是否不考虑已缴纳补偿费情况,按新项目重新计算补偿费?二、有一生产建设项目2010年已按水保方案批复的原标准(0.5元/平米)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扰动面积就行了防治;2017年在该区域进行二次扰动建设新的项目,并编制了水保方案,现请求答复:二次扰动是否需要再缴纳水保补偿费?如需缴纳,是按原标准执行?还是按新标准执行?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不是指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或是占地补偿的费用,而是指由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功能补偿。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在一期预留地内进行二期建设新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在另一生产建设项目已治理的占地范围内建设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地表的,均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