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某城区一商用写字楼,2009年开工,主体工程于2011年完工,2019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公司建设的城区一商用写字楼,2008年立项,2009年开工,主体工程于2011年完工,后因资金等问题内部系统未能完善导致今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近期接到水利部门通知,我公司写字楼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问题:1.对于2009年开工项目,是否需要编制?2.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修订),应该实行的是事前编制审批。那么要求我们2009年的项目编报审批是否意味着之前未编制的项目都要补办?3.如该要求不符合文件精神,我公司应向什么政府部门申诉?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今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投入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三:如果您认为所收到的水利部门通知不符合文件精神,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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