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所有的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中都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要求吗?是否与法律冲突?水土保持监测内容能否简化?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1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一:严重水土流失如何界定?
问题二:所有的已批水保方案中都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要求?是否与法律冲突?
建议一:水保方案对监测一节应量简化,不应对监测点位设置、数量、方法、手段、频次等等提太明确的限定,只做一般性原则性要求即可,因为监测工作由监测单位来做,专业的事交给专业单位吧,水保方案设计部门不应管太多。水保方案要简化,实用性要增强。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是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占压、扰动、破坏地表植被面积较大、挖填土石方量较多,容易引发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征占地面积大于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自行或者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作具体要求。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同时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继续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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