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否有权利对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批?水土保持监测人员是否可以在水土保持监测实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1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保监测的工作人员。想就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咨询几个问题: 1.按照试行的监测规程,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没有要求附审批表。那么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否有权利在文中添加“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审批表”和是否有权利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2.在经过现场调查和查阅工程设计资料后,如果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认为先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不足之处,是否可以在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中添加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充? 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有关规定,未就审批相关内容作出要求。因此,您提到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批(审核、审查)意见,不应添加至实施方案中。
问题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在经过现场调查和查阅工程设计资料后,如果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认为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不足之处,应当按照附录F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对水土保持措施提出补充意见,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