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青岛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及特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0-08-0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张建厚 (青岛市水土保持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 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保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上述规定,是出于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促进水土保持工作全面发展的需要,分别以法律、法 规的形式,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 和工 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地完成(因为《水土保持法》中用的是“应当”一词)。
  1994年8月颁布实施的《青岛市实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青岛市若干规 定》)中,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明确了 “三区”划分的原则和范围,同时针对“三区”的不同特点制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其中第 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制订具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其具体标准由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制定”。
  青岛市1995年下半年着手进行“三区”划分工作,至1996年底,5个县级市、3个郊区以及 市区 内全部完成,并分别经同级人民政府公告。“三区”覆盖了全市行政区域,其中重点预防保 护区4493 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2%)、重点监督区285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7%)、重点治 理区330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1%)。
一、制定标准
  根据《青岛市若干规定》的授权,青岛市水利局于1995年7月制定了《青岛市水土 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标准》,并下发各市区执行。
  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了土壤侵蚀模数、治理度、平均坡度等数据为主要参数 ,与人为活动频繁程度等感性认识综合考虑。
二、重点预防保护区
范围:重点预防保护区指年土壤侵蚀模数在1900吨/千米2以下,流域治 理 度在70%以上的区域。重点预防保护区有两种,一种是条件较好,治理度较高的区域,如自 然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水土保持林区等;一种是条件较差、治理 极难或无望的地区,如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等。
  立法指导思想及管理措施:本区立足于“禁止”的角度,严禁一般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如取 土、挖沙、采石、露天采矿、林木采伐等活动);对必须进行的活动(如铁路、公路、水工程 等 大中型工程项目),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 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重点监督区
范围:本区包括开发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海岸带等地区,加各类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等,本区是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的重点。
指导思想及管理措施:本区立足于“重点监督、加强管理”的角度,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 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重点治理区
范围: 本区指水土流失严重 (年土壤侵蚀模数在1900吨/千米2以上) 的地区,如集中连片的荒山荒坡、水土流失严重的主要河道两侧等,是治理工作的重点。
指导思想及管理措施:本区本着“加强治理、避免恶化”的思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 排专项资金,并规定治理期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验收。本区 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编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缺陷及问题
由于青岛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工作起步较早,没有先例和经验以资借鉴,现 在看来,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覆盖全市行政区域是否科学。例如将自然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 为重点预防保护 区,与旅游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有所抵触和冲突。自然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 然有其他行业部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再加进去。
2.标准理解不一致,技术操作因地而异。例如两个县级市的接壤地区,自然 条件与水土流失 情况均相似,但由于两地对划分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导致“三区”划分不一样,因而管 理措施、方式和力度也存在不同,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青岛市重点防治区的划分工作虽然已完成,但也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正完善,为规范化 执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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