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执法 说鸡西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3-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鸡西位于三江平原的穆棱河流域,地处黑龙江省东南部,境内有著名的兴凯湖,与俄罗斯为邻。这里石墨储量全国第一,是一座以煤炭工业为主、其他产业全面发展的综合性城市,也是全省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林木产区。
为了让丰富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最有效地保护好这里的生态环境,90年代中期,这个美丽的城市就被列为“全国城市水土保持执法试点”,后来又被水利部松辽委确定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创优活动单位”之一。几年中审批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38个;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150余万元;处理水保案件55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8起;出台了11件规范性文件;完善了申请、登记、审批、收费、检查、验收等水土保持管理程序和监督执法程序。这些工作,使得鸡西市正走在水土保持城乡统一管理的康庄大道上。
看到现在的水保监督执法好形势,水保监督站的同志们对当初艰难执法的情景难以忘怀——
案例一:50余年老矿也服了气
鸡西市某墨矿是已有56年历史的矿产加工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每年破土开采矿石剥离的土石达200万吨,累计剥离表土面积5平方公里,特别是库区内堆积尾矿砂埋压大量植被面积,且逐年加高加宽,造成水蚀、风蚀,人为水土流失严重。
1997年鸡西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工作人员多次去该矿宣传《水土保持法》,要求他们尽快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防治措施。矿上不以为然:“我们资金紧、任务重,已半年没发工资了,这种事以后再说!”
执法人员一次又一次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生产固然重要,可是也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这可是关系咱们子孙后代的生存问题,无论什么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现在所有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必须与水土保持同步进行。
针对教育,该矿仍我行我素。劝说无效,市水利局决定按照水保行政执法程序“立案”查处。
监督站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在高差100多米的尾矿坝上实地勘测后,获取了充分的证据。根据石墨矿的违法事实及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市水保监督站正式通知该矿:一、限期(1999年6月30日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二、向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98万元。
可是对方置若罔闻,在15日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水利局按照司法程序,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中级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时,矿长才想到出面找水利局长,要求撤销“申请”,局长坚决地回答:“此案已由法院受理,我们行政机关无权干涉,不能撤诉。”1999年4月,法院行政厅对石墨矿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查封了2000型桑塔那轿车两台,价值50万元,并冻结了该矿在工商行的账号。
由此,这个矿的领导和从业人员才算真正认识了《水土保持法》的重要,开始转变思想。他们立即委托技术权威单位——水利设计所在规定的限期内编制了企业生产的水土保持方案,并认认真真地与监督站签订了《分期交纳水保防治费协议书》,又积极采取工程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土流失现状,还在尾矿坝上栽植了2万余株沙棘树,现在已全部成活,郁郁葱葱。过去尾矿坝面上寸草不生的情况得到了根本改变。
案例二:毁林开垦案举一反三教育影响大
1998年4月22日,水土保持监督站接到匿名告急电话:在某苗圃施工区内有人毁林开荒!
原来,该苗圃是鸡西市林业局所属的国有林场,近年来经常以营造速生丰产林、低价林改造、开垦熟化土壤为名随意毁林开荒,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不少农田由此毁于一旦,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上访到市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依法查处。
当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手持刀斧的毁林者们还没来得及跑掉——经勘查,群众举报属实,水利局领导决定立案。4月26日,他们抓住市人大开会的契机,把汇报贯彻《水土保持法》情况的视察现场安排在了这个毁林开垦地点。当时鸡西市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也到了现场,人大代表们都非常气愤,当即提出两条意见:第一,立即查清谁是毁林开垦的破坏者;第二,要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并限期将查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汇报。鸡西市电视台、市报社、市电台都来了,现场曝光。
市委、市政府领导极为重视,及时成立了由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纪检委等6家组成的联合专案组。专案组一丝不苟地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在林场深山沟里爬上爬下,仔细勘验、丈量、登记了毁林开垦面积;走访了事件所涉及的7个村、近300人;查访林场护林员,作了36个人的询问笔录;整理了2万多字的调查资料。调查表明管辖内的国家、集体所有林地开垦已达8700亩,占林场林地面积的12%,大多是超坡开垦,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加剧了新的水土流失,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市政府根据违法情节,及时作出了对该苗圃主要领导撤销党政领导职务、对护林员予以开除公职、对直接破坏者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在此基础上还专门召开了依法惩治毁林开荒、破坏水土保持的现场会,剖析了这起典型案例,对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了一次活生生的教育。
1999年5月,该苗圃向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上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交纳了水土流失防治费。至此,一个长达两年之久的以熟化土壤、低价林改造为名变相毁林开垦,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通过这件事,原来的一些不知法也不执法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教育,他们纷纷开始主动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管护”的原则,积极地提交水土流失治理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搞好综合治理。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如鸡西发电厂、市交通局201国道公路建设等开发建设单位,能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案例三:全省首件行政争议案件受到重视
鸡西市某实业公司下属17号井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破坏地表植被1.5万平方米,造成水土流失。该单位既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又不采取任何水保措施,还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在周边造成很坏影响。
1996年5月,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立案查处。他们通过详细调查,于6月24日对其下达了《鸡西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下达后,该矿井没有履行有关决定,而是向黑龙江省水利厅递交了复议申请书,省水利厅依照管辖的有关规定将该申请移送省政府。
该实业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实业公司系鸡西市矿务局城子河煤矿所属的基层生产组织机构,该公司小井所产煤炭一律纳入矿统一计划,由矿统一销售,统一结算。作为基层煤炭生产单位涉及的植树造林费、资源费、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均按销售比例在销售过程中由鸡西市矿务局统一扣除,所涉及水土保持手续均由矿务局统一办理。故我们公司不承担办理水土保持手续和重复交费的义务。”虽然貌似有理,但市水土保持监督站绝不打“无把握之仗”,他们早已调查充分,针锋相对地指出:事实上,该实业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注册法人实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行政法律义务。至于该公司煤矿与城子河煤矿的“统购统销”关系,完全是经营方式的问题,不能成为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并且市矿务局及城子河煤矿也没有代替鸡西该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机构交纳过任何费用。
省政府受理了此案,并于1997年1月21日作出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维护。
此案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受理的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黑龙江法制报》1997年3月11日头版头条刊登了该报记者采写的题为《依法行政势在必行》的文章,对该案复议过程进行了详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