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拒交防治费 拒报水保方案 邯郸一煤矿告执法部门败诉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6-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吴文锋  武增田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对因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问题的某矿,状告磁县水保监督检查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原告败诉。
    邯郸市煤、铁等矿产资源丰富,各类矿业单位众多,因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该矿地处磁县西部丘陵区,始建于1987年。该矿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所排弃的松散废渣(矸石)呈锥形堆放,而且已经风化成5.6万立方米粉末状废弃物,已人为地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磁县水保监督检查站于去年7月12日向该矿下达缴款通知,要求其向水保站缴纳16.8万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同时还向该矿送达了呈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
    该矿认为,本矿属中央立项的国有煤矿,无须向磁县水保监督检查站呈报水土保持方案,并以堆放矸石没有超出征地范围、没有造成水土流失为由,将磁县水保监督检查站诉上法庭,要求撤销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以及呈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
    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缴款通知和水土保持方案通知,证据比较充分,使用的法规比较正确;认为国家立项煤矿不应向县级水保部门呈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与有关法律相悖,为此判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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