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巩固治理成果 遏制人为破坏 河北三部门联合发文强化监督执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辛吉
 
    河北省经过近10年的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净减少8300平方公里,有效控制了水土流失面积增加的趋势。然而,“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在河北省也依然存在,为此,省计委、环保局和水利厅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水土保持法》颁布后,河北省开展了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活动,陆续对水土流失区划定的903条小流域进行重点治理,到目前已有426条小流域达到部颁标准,其中5个示范县、91条示范小流域成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据统计,1991~2001年,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2万平方公里,成效十分明显。凡经过治理的小流域,林草覆盖率均达到宜林宜草面积的80%以上,植被覆盖率普遍提高20~40个百分点,缓洪拦沙效益达60%~80%。特别是1983年启动的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经过19年的工作,治理区内林草覆盖率由治理前的16%增加到45%,土壤侵蚀年均减少80.5%,年均保土效率达到79.2%,蓄水效率达到63%,治理效果十分明显。通过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促进了种植结构的调整,水土流失区每年增产粮食超1亿公斤,果品10亿公斤;已有1100多个村100多万人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实现了脱贫,部分乡村达到了小康水平。
    河北省三部门《通知》针对预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行政,不得以权压法,变通违法,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法律和省级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办法,部分市县自行制定与国家法律、规章有抵触的规定,应予废止;各级计划、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严格把关。对涉及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予审查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没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书中没有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水土保持所需投资及其来源,并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保证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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