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福建省水利厅将部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水土保持监督站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3-04-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2年11月,福建省水利厅以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形式将部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水土保持监督站,包括:监督检查境内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负责水土流失纠纷事件的调解,查处违法案件;督促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审查,监督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等,明确了作为省水利厅内设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站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水土保持监督站在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内,可以以省水利厅的名义办理委托事项、实施行政处罚,省水利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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