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建瓯:部门协作 共把水保报批关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3-05-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建瓯市水利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管理的通知》(瓯水[2003]25号)。通知规定,凡在建瓯市辖区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局水土保持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建瓯市站供稿)
 
 

最近更新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