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报批水保方案从本部门抓起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3-05-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水保工作,4月28日,福州市水利局发出《关于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榕水利[2003]水保5号)。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本辖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水利开发建设项目,都应当依法办理水代中方案审批手续,对已建和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采取水保补救措施。二是水保方案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办理水保方案审批手续的水利开发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三是业主因开发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原有水保功能的,都应依法交纳水保补偿费,并负责治理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四是水利开发建设项目的水保设施,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实行“四同时”制度。五是水利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水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六是各县(市)区水利局和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水保部门加强水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水保执法力度,必要时市、县两级水政监察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
(福州市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