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是天灾,还是人祸?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3-08-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闽清去年“6.15”洪灾余音未了 一被毁工厂告上公堂索赔百余万
 
    去年6月15日凌晨,闽清县突降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泥石流摧毁了城西三家工厂和众多民房。一家被毁工厂以此次泥石流是“人祸”为由状告两建设公司,索赔113.07万元。昨日,此案在闽清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位于闽清城西1.5公里处的大路村一山谷山洪暴发,泥石流顷刻冲毁下方的闽清线路器材厂、闽清创威酒业公司、老山精食品有限公司及省道旁的20多座商店民舍。据了解,当时山谷上方有工地,是京福高速公路闽清连接线工程,由京福高速公路闽清连接线建设公司投资建设,闽清县路桥建设公司具体施工。
    此次灾害受损方闽清线路器材厂认为,工程从2001年初动工以来,两公司在施工管理和施工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要求将施工中挖掘出来的大量泥土、石方运往安全堆放区,而是为了节省开支,直接堆放在其厂区上方水库,堵塞水库,淤积水道,致使“6.15”特大暴雨冲刷违规堆放的泥土、石块,形成强大的泥石流,造成厂房被毁、产品被冲、财产被埋。在近一年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闽清线路器材厂今年7月初向闽清县法院起诉两公司。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泥石流是天灾还是人祸(即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和原告财产损失多少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提出,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被告的行为已违法。被告则认为将土石堆放在2号堆放区内是经过规划的,属规范操作行为。
(原文摘自《福州晚报》2003年8月1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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