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加强水工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3-10-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泉州市水利局以泉水[2003]4号文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科(站)、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水土保持部门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全市水工程(包括水利水电的枢纽工程、输(引、供)水及灌溉、排水、治涝工程,河道整治及堤防工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文件要求,在该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水工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输审批手续。未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水利开发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二是水工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必须落实“四同时”制度;三是凡因水工程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缴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四是水工程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要自学遵守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水土保持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要求施工。
(泉州市水保监测监督站 苏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