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云南省水利厅将部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3-10-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3年10月20日
 
    2001年12月云南省政府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立,并确认该站承担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监测”两大职能。
    2003年7月省水利厅以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形式将部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内容包括依法对全省境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土流失纠纷的调解,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督促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负责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考核、人员培训和对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队伍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执法监督。
    委托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省水利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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