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万高速公路水保设施补偿费征收案的查处及其思考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05-2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唐学文 刘伟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重庆市 401147)
2004年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重庆綦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綦万高等级公路有限公司)所拒缴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36.68万元连同高额滞纳金36.08万元合计172.76万元划拨到市财政水保“两费”专户。至此,重庆市第一起因拒缴水保“两费”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从这一案件的查处,使我们感到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目前还存在许多的困难,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任重道远。
1 案件查处始末
綦(江)万(盛)高速公路于2002年1月开工建设,当时业主单位重庆市綦万高等级公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重庆市水利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后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该公司于2002年12月补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在后面的工程建设中,并未严格按审批的水保方案实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同时按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重庆綦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36.68万元。重庆市水利局于2003年3月6日致函该公司要求限期内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事宜,但该公司一直未向市水利局回函。之后市水利局又先后3次主动到该公司催收,但该公司仍然拒不缴纳。2003年7月17日市水利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0月23日,重庆市水利局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但是,重庆綦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仍然拒不履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拒不申报公司财产,拒不提供公司帐户。2004年2月2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启用强制手段,查封了该公司财务室,并于24日将该公司所欠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滞纳金合计172.76万元予以强制划拨。
强制执行綦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拒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案件的成功,开创了重庆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新局面,它对以后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树立执法人员信心、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这次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的成功也证明了水土保持法并不是所谓的“水法”,只要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完全能够维护法律尊严的。但从这次“两费”征收工作的前前后后我们也不能忽略监督执法工作目前还存在的困难,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还任重道远。
2 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思考
2.1 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原因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几年来,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已逐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日益频繁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以及审批后的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水保“两费”征收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重庆市1997年至2003年共批准立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2786项,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为1668项,其中897项是项目开工后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后补报的;水保“两费”的征收效果也不理想,据不完全统计,全市1998年至今年2月底市级(含市级)以上审批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6858.40万元,实际征收775万元,仅占应征收额的11.3%。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植被,随意倾倒弃渣。如国道319线“三改二”工程彭水段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弃土弃渣未进行任何拦挡,大量弃土弃渣随意直接倾入郁江,造成河道严重堵塞。
二是一些行业单位和个人水土保持法制观念淡薄。水土保持法虽然颁布了十几年,但有些行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率仍不高,有些项目虽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大部分项目业主不但不严格按审批的水保方案实施,还拒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是行政干预时有发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一种带有强制缴纳性质的收费项目,是国家为了弥补开发建设项目破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采取的一种补偿手段。但有些区县地方政府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要求免征该项费用,为水行政执法设置障碍和阻力。同时,还有一些项目业主甚至以“重点工程”、“领导工程”为借口,完全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四是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比如重庆市范围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不象有的部门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先缴后办,目前该项费用除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还没有其它强制征收手段。另外,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这种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对新出现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和制约性。
五是监督执法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较少,监督管理手段和设备落后,经费缺乏,执法水平有限,这都给征收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2 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在借鉴其它兄弟省市有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实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调动其主动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全市范围应采取多种形式,面向领导,面向群众,面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水土保持宣传活动。通过大量的水土流失危害事实、水土保持治理成效和重要案件的宣传,有效地增强全民的水保意识,达到全面转变“重开发、轻保护”错误观念的目的。
二是认真落实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做到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计划部门才能批准立项,环保、建设部门才能进行相关审批,同时计划部门在审批立项时应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列入预算。工程施工建设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审批、水土保持规费征收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二是认真落实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做到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计划部门才能批准立项,环保、建设部门才能进行相关审批,同时计划部门在审批立项时应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列入预算。工程施工建设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审批、水土保持规费征收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是开展联合执法。由于水土保持监督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广,要充分发挥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与计划、环保、地矿、国土、交通、司法、法院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这样便于及时掌握项目动向,有利于协调解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实施验收中的各种问题,以便从源头上控制,同时部门联合执法可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减轻办案压力,还可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案件的查处和提高执法水平。
四是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以查处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为突破口,是避免行政干预、决定水保执法成败的关键。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现场检查,请人大监督、新闻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和处罚等措施,使建设单位把执行《水土保持法》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就能有力地推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和“两费”征收制度的全面落实,不仅理顺了与建设部门的关系,同时还落实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四是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以查处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为突破口,是避免行政干预、决定水保执法成败的关键。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现场检查,请人大监督、新闻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和处罚等措施,使建设单位把执行《水土保持法》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就能有力地推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和“两费”征收制度的全面落实,不仅理顺了与建设部门的关系,同时还落实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五是加强执法队伍水平建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壮大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督执法设施,同时将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化,牢固树立“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作者简介]唐学文(1964-),男,重庆市开县人,高级工程师,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从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