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严肃查处开发项目水土保持不力者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08-3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4年8月31日
为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陕西省水利厅8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市水利(务)局、省水土保持局等有关单位,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对在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工作不力者,要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二是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管理制度。今后凡是在陕西省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所有省上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省水利厅提出审批申请,由省水利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局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报省水利厅审批。各市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分别由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三是切实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开发建设过程中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水土流失灾害的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除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公告其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秦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