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归并到全国性及中央收费项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09-0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3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04]47号)文件精神,8月10日,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发出通知(闽水保监[2004]68号),将全省(闽价[1996]费字393号)文件批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重新归并到《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第141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归并后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具体收费的征收范围、标准、执收主体和资金管理方式都不变。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