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全面贯彻落实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0-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今年6月1日,水利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7月26日广东省水利厅与国土资源厅联合转发了全文,并提出了五点贯彻意见,规定凡申请石矿、粘土矿及其它矿业的采矿权,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开采许可;凡是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土地开发建设,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之前,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和征地手续。联合发文还要求对已办理采矿登记和土地使用、征地许可,但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联合发文的要求,国土部门密切与水利部门配合,贯彻落实联合发文的要求。目前,国土资源厅已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办理采矿及土地使用许可的必要条件,并将其列入采矿证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厅在审定各市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中也加强了与水利部门的沟通,广泛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编入规划中,明确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作为采矿许可的准入条件。联合发文以来,已经有个5矿业开采项目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工作正逐步展开。
广东省水利厅水保农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