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发布《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3-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本站讯(特约通讯员张小林)2006年3月21日,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式对流域有关单位发布《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即日起实行。
该办法是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搞好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4]97号)要求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长水土[2004]725号)精神制定的。在该办法正式发布前,长江委水土保持局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同时广泛征求了流域14个省市水利部门的意见,并在2004、2005年度的执法检查中进行了试行。
《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适用于长江流域及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流域内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目的、检查内容与材料准备、监督检查组织与程序、监督检查评议与处理都作了规定,特别是该方法对监督检查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制定了《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同时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属地检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提出了要求,制定了《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日志》。这一办法的发布,必将从制度上加强对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的义务,规范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