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江西省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12-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针对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导致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实际,省水利厅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减少人为水土流失。
    近几年,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开发建设项目不按有关要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引发新一轮水土流失现象。这种现象同样在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领域同样存在。随着水利水电开发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水利水电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中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竣工验收中不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致使这些项目造成了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对此,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省长黄智权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防止水土流失,各类建设项目都要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抓落实。此后,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此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是这一努力的一部分。
    根据省水利厅的通知,水利枢纽建设、堤防除险加固、病险水库加固、小水电开发等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其中病险水库加固在初步设计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通知强调,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审批;跨地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备案。
    通知要求,已经产生水土流失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在3个月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搞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在项目初设文件中单独列章,以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切实预防和治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同时要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
    通知规定,凡在规定的项目前期工作中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查、审核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通知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好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关,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水利水电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同时,抓好《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服务工作。各级水土保持执法部门应主动介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谢元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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