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水利局和谐执法 整治了多年露天页岩砖厂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7-07-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四川省宣汉县双河镇山林湾页岩砖厂(下称山林湾砖厂)被宣汉县水利局称为“最牛”钉子户。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0年6月在宣汉县双河镇双桥社会区居委会三小组建设露天页岩采矿场生产页岩砖对外销售,采用爆破、机械挖掘设备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取土,形成2000余平方米的取土面,挖运土方总量万余立方米,造成严重人为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6年来,该砖厂在采矿经营中,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亦未及时对开挖面等场地予以整修、保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宣汉县水利局高度重视,决定整治这顽固的钉子户,肃清执法环境,消除对水行政执法造成的影响,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于2006年12月20日,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查处工作,聘请律师全程指导,并派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并与双河镇政府,水利站、司法所一起敦促当事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在短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掌握了充分的证据。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宣汉县水行政执法部门在考虑山林湾砖厂的违法性质及情节的同时,鉴于其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能够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补救措施,部分采纳了其申辩理由,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作出了如下水行政处罚决定:一是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二是补缴建厂以来所有水土保持规费及罚款6万元。山林湾砖厂认错服法,于收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的当天就缴纳了水土保持规费,按要求补编了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再次因在全国的特大洪灾中受灾严重,书面请求免除罚款,写下保证书,将依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这是一起办理比较成功的水行政执法案例。该案的办理有以下特点:
办案迅速。执法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规费。
程序完备。在执法的各个阶段,执法人员都一丝不苟,严格按水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执法,程序是完备的。特别是能够很好地执行告知程序度认真听取相对人的申辩,为案件得到公正快速处理,并为相对人所认可、积极配合执行打下了基础。
注重宣传。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注重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通过向违法当事人宣读有关水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从而心服口服,诚心纠正违法行为。
处罚适当。虽然该案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但执法部门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执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从轻处罚,免除罚款,应该说较好地贯彻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较为适当的。
总的来说,该案的办理较为成功,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准确,但是在律师全程指导下完成的,在以后的执法细节方面中,有待进一步提高。
(宣汉县水土保持局 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