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为水土流失要埋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7-07-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山西新闻网讯 今后晋城市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必须依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包括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6月26日,省水利厅向全省转发晋城市出台的《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和《晋城市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加以借鉴。
晋城市规定,凡在该市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其他损坏原地貌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征收;生产企业的水土流失治理费委托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采取先征收后安排治理的办法;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征收。根据晋城市实际情况,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元-0.4元。采矿、筑路及其他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元-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石料、煤炭、水泥、铁矿等生产企业按产量征收水土流失治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