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海委对唐山LNG工程开展水土保持督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09-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巡视活动的通知》(办水保〔2010〕98号)和海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海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水土保〔2010〕6号)要求,2010年8月5日,海委和河北省水利厅组成水土保持联合督查组,对唐山LNG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就该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督查意见。
    1.建设单位应重视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明确其水土保持防治责任。
    2.目前项目刚开工,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并按规定向海委和河北省水利厅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同时落实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3.项目建设规模和地点与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发生变动,建设单位应履行水土保持设计变更手续,并报河北省水利厅审批。
    4.项目在施工中,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土弃渣。
    5.项目取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选择指定的场地,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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