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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石秋池副厅长介绍水土保持法办法主要内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4-02-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突出新疆特点 严格法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国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总面积88万平方公里,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区。区内呈山地—绿洲—荒漠生态景观,风力、水力、重力、冻融等自然侵蚀混合叠加。由于地处内陆干旱风沙区,加上季节性和融雪性洪水频发,水蚀和风蚀尤为强烈。近年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开发和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脆弱的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加剧了水土流失。加强水土资源保护,必须加快《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建设,强化水土保持社会化管理。 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迅速启动了自治区《办法》的修订工作。2013年7月3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票赞成通过了《办法》,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我们的做法是结合新疆实际,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特别是重视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工作的力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创新管理机制。《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自治区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管职能,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各类规划时,要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针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际开工监管脱节的问题,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二是在全疆实施方案制度。在认真分析新疆自然特征和人为影响特点后,我们提出,新疆生态系统整体脆弱,必须严格保护,无论在新疆任何地方建设项目都应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因此,《办法》规定在全疆任何地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都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是强化了监测工作。针对目前生产建设单位不重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现状,《办法》规定凡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都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同时,增设了相应罚则,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的罚款;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对非法开垦、开发活动设置相应罚则。新疆地多水少,近年来,大量无序开发破坏了地貌植被,引发了水土资源的严重失衡。我们在《办法》中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罚则,规定“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五是明确了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办法》中规定,“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办法》在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原则、重点治理区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水土保持法》和自治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区水土保持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今后我厅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和自治区《办法》,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使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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