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书面交流材料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努力构建生态文明的和谐贵州
贵州地处长江和珠江上游,土地总面积17.62万平方公里,其中,长江流域面积占65.7%,珠江流域占34.3%。全省辖9个市(州、地)、88个县(市、特区、区),总人口3900多万,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喀斯特面积分布最广、水土流失最严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西部省份之一。境内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喀斯特发育强烈、降雨年内分配不均且多暴雨,加之不合理的人为开发活动,水土流失十分严重。 根据九十年代末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贵州省水土流失面积73179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41.54%,年土壤侵蚀量2.52亿吨,年均侵蚀模数1432吨/平方公里•年,水土流失是贵州生态与环境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其极端表现形式就是土地石漠化。 严重的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了贵州人地矛盾,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主要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破坏宝贵的土地资源,降低土地生产力,造成土地退化、石化,耕地减少。全省现有石漠化面积3.7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1.34%,而且土地石漠化面积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二是造成河道、水库淤积,降低水利工程效益,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剧洪涝灾害,致使灌溉面积减少,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三是冲毁、淹埋农田,毁坏房舍,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四是恶化生态环境,导致水、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水土流失带来的诸多危害,不仅恶化了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当地群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许多边远山区,水土流失造成土地严重石化,群众已经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保护珍贵的水土资源,是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进展及成效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生态环境,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水土保持“三权一案三同时”的法定职责,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在法规体系建设、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开发建设项目及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2月制定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经省政府批准,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布了《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结合贵州实际,今年3月我省对原《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了修订,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颁布了《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与此同时,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规费的征收、执法规范化的建设等方面,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细化。截至目前,全省已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98个。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为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一是健全监督执法机构。我省各县(市、特区、区)在原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站的基础上均组建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大队,配备了专、兼职水土保持监督员,并任命了村级管护员,一些生产建设单位还明确了水土保持联络员,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初步建立。截至目前,全省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90个,持证上岗执法人员596人。二是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我省坚持“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对执法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并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全省每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次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学习培训,并选派各地优秀监督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三)加强技术服务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编制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我省一是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技术规程规范,进一步明确方案编制的深度、标准等。二是加强了对资质单位的考核和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方案编制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我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已取得3个甲级、31个乙级、73个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同时,还成立水土保持监测机构10个,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11个,基本能满足当前我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等技术服务需要。三是各县(市、特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都配置了现代化办公设备,购置了电脑、绘图仪、水土保持管理系统软件和水土保持执法取证工具等,充实了水土保持执法队伍,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了技术保证。 (四)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1994年,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制定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为使国家法律和部委规章落到实处,加强对我省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我厅与发改、环保、交通、电力、铁路、经贸等部门密切配合,先后联合转发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的《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没有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立项。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要求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必须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业主应承担的水土流失责任范围,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治理经费等,水土保持方案按程序依法审批后项目才能开工建设。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了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得到了保障,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五)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检查 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家有关部委及流域机构开展的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如2005年,我省配合水利部等国家六部委组织的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分别对建设中的大花水水电站、索凤营水电站、习水电厂和黔北竹浆林纸一体化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二是积极配合省人大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省内执法检查。近年来,我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的执法检查活动,如2003年开展对遵崇公路的水土保持执法检查;2005年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联合开展对黔北火电厂、黔东火电厂、三板溪水电站、金沙林华矿井、上海至瑞丽国道主干线玉屏—三穗—凯里高速公路、镇宁至胜境关高速公路的水土保持执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执法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同时也促进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三是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人大、水利等部门也积极的开展了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 (六)广泛宣传,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我省坚持将宣传作为促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明确了水土保持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水土保持法。通过广泛宣传,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提高,边治理、边破坏的局面正在改变。一是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支持、关心、重视和参与水土保持,领导、专家、建设单位、群众关注水土保持的程度比以往提高,水土保持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二是大多数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都能够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前期工作的可研阶段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主体工程设计、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中,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我省西电东送等国家重点工程都能按程序高质量的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100%。三是部门行业密切配合,多渠道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铁路、公路、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大力配合,主动要求本系统的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积极做好本行业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来的艰苦努力,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相比,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与问题。 (一)全社会的水土保持基本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水土保持法》颁布已经近二十年,但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水土保持基本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重经济建设,轻生态保护,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片面维护区域和部门的利益,不惜以毁坏资源为代价,在开发建设中盲目追求眼前效益和政绩,乱挖乱弃,淤塞河道,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甚至破坏大于治理的现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三权一案”和“三同时”制度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人为水土流失现象仍然存在。 (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 一些项目建设单位虽然依法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通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但在项目建设中没有落实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资金、监理、监测等相关保障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标准不高或进度滞后,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将水土保持方案视为项目立项的通行证,一旦方案通过审批后就将其束之高阁,施工中乱挖乱弃、随意占压和破坏植被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建设单位重项目建设、轻生态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乱挖滥采,随意弃土弃渣,人为造成了大量的水土流失。一些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和政绩工程的驱使,在处理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往往是重项目建设,轻生态保护,甚至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以至行政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难依、违法难纠的现象仍然存在,给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多人为障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阻力大,不仅使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难以得到落实,还极大挫伤了监督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四)水土保持规费征收难度大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与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水土资源损失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一些建设单位往往以各种借口拒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以行政命令为其“免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水土保持规费征收难度大。 (五)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面向社会各行各业,管理对象和环境较为复杂,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和设备作保障,然而目前我省各级普遍存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短缺,设备配备不足、老化等问题,尤其是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条件更为艰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城镇化步伐加快,资源开发强度增大,必将进一步增加对水土资源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力度,将很可能超出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我省将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重压力。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和管理内容,进一步突出水土保持的社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贵州省水利厅
首先是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我省依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水土保持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逐渐显得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不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维护生态安全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特别是在实践中,《水土保持法》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进一步加快《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及省内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盲点和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有效监督管理机制。其次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公众监督。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程序,做到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搞好服务、提高效率。三是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水土保持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依法行政意识,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第四,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的保护和“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把治理成果的管护和生态修复区的保护纳入预防监督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破坏水土资源案件,努力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加大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为重点,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和规范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与管理。第五,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继续深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机制,确保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成效。第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水土保持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监督管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