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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土保持规划 (2016—2030年)》批复实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6-10-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0日印发了关于《青海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青海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
    《规划》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为基本方针,紧紧围绕青海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31”总体要求,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改善生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创新体制机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规划》以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以省级水土保持区划为规划单元,以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为重点治理区域,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江河源区、重要饮用水源地、环青海湖生态维护和风沙区水土流失预防,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
    《规划》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重点防治地区生态进一步趋向好转,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345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411.5万吨;到2030年基本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重点防治地区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453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799.4万吨。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工程规划处 刘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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