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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建设要纳入法制化轨道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1-12-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苏娅雯  揭汴荣 杨小玲
 
    一、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
    1.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多学科互相渗透、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的浩大的系统工程。没有强有力的法制手段进行调整和规范,很难协调动作。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流域机构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各行业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有所界定的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无法实施统一规划,也不利于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2.黄河流域涉及九省(区),流域内跨省(区)的大小支流众多,水土流失量大面宽,情况复杂,危害严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治黄的根本措施和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的《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是以地方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流域机构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行政主体地位未明确,在流域水土保持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科研示范等方面长期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此下去,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统一性就无尖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步调和工程建设质量等就很难协调统一,对黄河的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3.流域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号文明确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流域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那样得到明确,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实际工作中,流域机构仅仅发挥着几乎没有法律效力的协调作用,而没有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的监督执法、处理处罚、“两费”征收权等,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对一些跨省(区)的大规模开发建设项目,各省(区)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流域机构因无执法却也很难实施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因而人为水土流失极难控制,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为保证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黄河流域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应明确以水土保持为主体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是实现黄河长治久安的根本性措施,建立以流域机构为主导、统一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明确流域机构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行业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对于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部门实施,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 明确流域机构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流域水土流失治理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土流失监测体系建设与管理、协调有关的职能。
    4. 对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保护区和跨省(区)的重要支流实行以流域机构统一管理为主、地方配合的管理体制,面上的水土流失治理实行以各行政区域管理为主、流域机构监督管理的体制。
    5. 建立行政区域领导干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各行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把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6. 建立国家、地方、集体、个人等多元化、多渠道的水土保持投资体制,并加强水土保持经费使用管理财务审查,以保证资金的筹集、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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