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横跨两个县,请问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还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中提到的“横跨两个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中提到的“横跨两个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