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弃渣类

潼南区某高速公路项目违法弃渣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某高速公路项目起于渝遂高速复线小安溪特大桥处,途经铜梁区、潼南区。公路全长48.620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在潼南境内K46+700附近设有弃渣场1座,项目于2021年1月19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2021年3月开工建设。

2022年6月22日,潼南区水利局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弃渣的违法行为,遂向建设单位下发了《现场核查意见表》要求其于7月15日前完成弃渣场变更手续,并要求后期新启用弃渣场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及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同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但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2年9月7日,潼南区水利局发现该项目在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新增1处弃渣场,潼南区水利局立即要求停止弃渣并补办变更手续。10月26日,重庆市水利局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该项目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弃渣场变更补充报告报批。2023年1月11日,潼南区水利局再次检查,发现建设单位仍然置之不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当日,潼南区水利局根据该项目违法事实予以立案,对其“未批先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月11日,潼南区水利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开展了调查取证和审查复核。2023年1月13日,潼南区水利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同意接受处罚。

2023年3月3日,潼南区水利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恢复治理。该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缴纳罚款。2023年5月,该项目弃渣场变更补充方案获得行政许可。

三、案例启示

1.生产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情况下,要及时立案查处,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发展和危害,尤其是“放管服”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必须通过立案查处提高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法治意识。

2.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在办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根据生产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认识水平、责任意识以及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等综合运用处罚措施,必要时可采取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执法,切实增强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后续水土保持方案措施落到实处。

3.水土保持责任是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特权。本案中,生产建设单位起初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重视不够、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立案调查后,生产建设单位端正了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接受处罚并加快整改进度。这为今后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提供了借鉴。

(供稿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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