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某公铁大桥项目“未批先弃”行政处罚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9-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长江某公铁大桥项目起于铜陵市枞阳县汤沟镇,终于池州市贵池区江口港区。工程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2027年3月完工。2022年10月24日,安徽省水利厅批复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方案中包含弃渣场2处,弃渣量20.99万立方米,堆渣面积3.2公顷。项目开工后,参建单位未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且在未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在枞阳县、贵池区各新设1处弃渣场。2023年8月,建设单位申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存在技术问题、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通过条件,安徽省水利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鉴于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弃”违法行为,安徽省水利厅责令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查处情况
铜陵市枞阳县水利局和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局分别对辖区内项目违法弃渣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县区水利局分别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3〕7号)和《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水罚决字〔2023〕第10号),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分别罚款3.64万元和17.01万元,违法当事人均接受处罚并足额交纳罚款。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办理再次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手续。
三、案例启示
1.该案件涉及铜陵市枞阳县和池州市贵池区两个县区,项目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对本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任明确、查处到位,落实了属地管理要求。同时通过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教育了违法企业,也对其他单位起到警示作用,提高本地区企业水土保持法律意识。
2.该项目在未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弃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对此类项目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时,应当对违法弃渣行为依法查处。
(供稿单位:安徽省池州市水利局、铜陵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