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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某煤矿选煤厂工程水土保持违法检察公益诉讼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2-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某煤矿选煤厂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2006年2月,水利部以水保函〔2006〕××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15年4月,水利部以办水保函〔2015〕××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项目于2011年9月开工,建设内容包括矿井及选煤厂和铁路专用线两部分。矿井及选煤厂于2018年10月完工,2018年11月建设单位开展了矿井及选煤厂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于2019年4月通过了黄委组织的验收情况核查。铁路专用线于2020年6月开通运行,全长39.238公里,共设置26处渣场。

项目建设过程中,黄委连年组织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印发检查意见,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但建设单位一直未能全面整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完成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二是10个弃土(渣)场未按照“先拦后弃”原则修建挡墙,15个弃土(渣)基本无坡面防护、防洪排导、植被恢复等措施,13个弃渣场存在顺坡溜渣现象;三是站场空地、边坡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到位,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未落实,表土未剥离;四是施工便道、施工场地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到位;五是水土保持设施管护不到位,局部路基、路堑边坡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存在损毁现象;六是铁路专用线正线已开通两年,水土保持设施仍未验收;七是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弃土(渣)场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未按照黄委晋陕蒙监督局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月,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组织对该项目进行约谈。2022年8月,黄委晋陕蒙监督局再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及水土保持问题清单,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整改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2023年4月和6月,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根据该项目违法事实,向建设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43万元、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未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建设单位缴纳罚款43万元。

2023年,黄委将该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项目,采取多项措施推动整改。7月初,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领导带队,对该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况及整改工作进行现场调研督导。2023年7月17日,黄委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建设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报请水利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1年。当日,黄委晋陕蒙监督局依据《黄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细则》《关于建立鄂尔多斯市水行政联合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启用水行政联合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由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将该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至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4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向建设单位送达《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对该项目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周边地区水土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立案调查。

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尤其是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的指导和检察公益诉讼的推动下,启用水行政联合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对建设单位形成巨大压力和震慑,使其深刻认识到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形及后果的严重性,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极大的提高。同时,也引起项目投资方的高度重视,该公司迅速成立以集团副总裁为组长的水土保持整改工作专班,建设单位相应及时成立了水土保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编报了水土保持整改方案,强化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施工组织管理,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定期报送“水土保持问题整改周报”。期间,黄委及相关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整改工作跟踪督促指导。

截至2023年10月底,建设单位先后投入资金约1.71亿元,对26个存在水土保持问题的弃土(渣)场进行彻底治理,完成了弃土(渣)场分级削坡、网格围埂、截排水沟、挡渣墙、骨架护坡和挡水埝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栽植沙棘、柠条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其中,削坡35.1万立方米,网格围梗18.1公顷,截排水沟2.2万米,挡渣墙2516.9米,骨架护坡7965.1平方米,挡水埝5953.4米,造林93.1公顷,栽植沙棘30.1万株、柠条30.1万株。此外,还清理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的弃渣,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2023年11月,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2024年1月19日,水利部出具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三、案例启示

1.生产建设单位有不可推卸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法定义务,务必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否则势必受到惩处。本案中,项目地处晋陕蒙接壤地区,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恢复治理难度大。但项目建设单位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不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建设过程中基本未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拒不按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约谈和处罚要求全面整改。直到被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别是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才摄于强大司法压力,深刻认识到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形及后果的严重性,最终花费远高于水土保持方案原计划投资数倍资金进行问题整改,不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项目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社会信誉也损失巨大,教训深刻。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和单位,务必落实监管新要求,严以监管,勇于亮剑,对问题整改不力的,及时依法严格查处,才能有效督促问题整改。本案中,面对项目建设单位连续多年拒不全面落实监督检查意见的行为,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出台的系列监管政策法规规定,综合采取多种查处措施,通过严格执法、强势督办,违法违规问题才得以整改解决。此案启示,监管工作中必须按照加强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的要求,把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贯穿始终,不但要严查严管,抓早抓小,及时排查发现问题,更要充分运用好责任追究、信用惩戒等监管手段,必要时采取立案查处等执法手段,形成“监管就要长牙齿”的有力震慑,提高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尤其要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水土保持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对于发现的人为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等涉及公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职的前提下,将监管成效不明显的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共同推动问题整改。

(供稿单位:黄委水土保持局、黄委晋陕蒙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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