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

甘肃省水利厅魏宝君副厅长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8-09-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提升环境资源持续发展能力
 
甘肃省水利厅副厅长 魏宝君
 
一、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突出以梯田建设为重点,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主线,以大示范区建设为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07年底,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万km2,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5400多个。据测算,全省现有各类水土保持措施每年可拦蓄径流23亿m3、拦蓄泥沙2.8亿t,全省2908万亩梯田,每年可增收粮食150万t。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以防治水土流失为基础、以促进生态文明为根本、以培育支柱产业为纽带、以加快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但由于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剧了人为水土流失,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我省“十五”期间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就有2495项,扰动地表面积3748 km2,弃土弃渣量1.58亿t,每年因人为因素新增的水土流失面积超过了749 km2,接近我省每年投资治理面积的1/3。
 
我省于1995年由财政、物价、水利三部门联合制定《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后,尽管征收标准偏低,也未足额到位,但截止目前,已征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8000多万元,通过建立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和异地治理,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多平方公里。实践说明,开发建设项目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的义务与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认可的,在修改《水土保持法》时,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纳入法制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构建思路与建议
(一)明确补偿主体
水土保持补偿主要包括下游对上游的补偿、生态受益区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补偿、资源使用者对资源所有者和资源开发受害方的补偿等。其补偿主体有些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如矿产资源、水能开发的开发商、消费者及资源开发影响区、确定的受支援地区与支援地区;有些补偿主体和受益程度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如上游与下游、生态保护区与受益区。鉴于此,补偿主体应当界定为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建设业主及相关组织和个体。
(二)明确补偿原则
对受益主体明确的,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受益者征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实施直接补偿。无明确受益载体的,通过政府强制征收税费等方式,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实现补偿,支持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三)明确补偿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建议煤炭行业按每吨1元计收,全省每年煤炭产量5000万吨,可收缴5000万元;水电行业按每千瓦时0.001元计收,年发电179.14亿千瓦时,每年可收缴1791万元;黄金按产值的1%提取,年产 10吨,产值2亿元,每年可收缴2000万元。在正常情况下,加上其它开发建设项目的补偿,全省每年可以征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费一亿元左右。以上标准只是我们的想法,具体指标应由国家综合考虑制定。
(四)几点建议
1、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尽快修订《水土保持法》,并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纳入法律条文。同时,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2、建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 。在中央及省级政府建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由政府拨出一定的专款来保证生态建设。同时,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3、由受益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补偿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治理区,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建设。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赔偿以及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都应纳入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4、从矿产资源开采、水电企业的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补偿资金。实行对能源开采企业,增加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税费,对受影响和破坏的地区进行补偿。
5、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省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扶持当地欠发达地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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