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简报(第4期)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0-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简 报
简 报
第 4 期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2009年8月10日
水利部确定第一批510个水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确认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办水保[2009]425号),确定北京市密云县等510县(市、区、旗)第一批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全面完成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任务。
浙江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
2009年8月,浙江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09]62号),对浙江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审、技术评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厅或水利厅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明确了技术评审会议的组织、专家选定、质量标准、评审意见拟定和水土保持方案复核的要求。通知明确,同一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初审退回一年内达到2次,基本通过一年内达到3次的,整改六个月;不通过一年达到2次的,整改六个月;整改期间水利厅不受理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近期,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以水保[2009]16号文件转发了该通知,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广东开展大规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
2009年9月,广东省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水保[2009]211号),要求各地(市)水利(务)局对1999年以来由水利部和广东省水利厅批复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求结合各自批复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相关检查工作。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业主落实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水土保持工程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交纳情况等。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每月安排时间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于2010年9月前全面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同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应增加检查次数。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印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分送有关单位。省水利厅将以地级市为单位,挑选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较差、造成较大水土流失危害、地方难以查处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安徽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009年8月,安徽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检查的通知》(皖水农[2009]231号),要求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2005年以来全省应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所有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