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简报(第18期)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08-3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简 报 第 18 期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2010年8月9日
编者按:为了强化黄河流域及西北诸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快速反应与联合查处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控制水土流失,黄河水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黄河流域及西北诸河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快速反应与联合查处办法(试行)》。现将其摘要如下,供参考。
黄河流域及西北诸河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快速反应与联合查处办法(试行)(摘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存在大量扰动地表、破坏植被和乱弃乱堆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的查处,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开展、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和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
三、发现和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对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监督举报机制。采取舆论监督等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公告举报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等方式,做到本行政区域内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处理。
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属于管理权限内的,要及时进行登记,快速组织处理;不属于管理权限内的,要及时转告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快速反应
发现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后,所在地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监督,制止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到达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发性事件,到达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日。
现场监督检查后,仍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要在1日内向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申请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整改,或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整改
负责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监督整改的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生产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落实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的20日。
造成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整改意见在10日内提出整改计划,报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造成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整改过程中,要将有关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的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六、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处理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造成较大危害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方式处理:1、通报批评;2、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建议国家减少对其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资;4、建议国家对该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限批。
对不依法防治水土流失,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或进行处罚:1、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2、向其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意见;3、建议对同一投资主体新建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限批;4、建议对同一投资主体建设项目的其他水行政许可进行限批;5、在流域内乃至全国进行通报;6、组织有关媒体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