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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简报(第16期)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08-0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 16 期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2010年7月30日
 
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好地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浙江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该考核办法的实施,对强化各级水土保持机构的责任,调动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规范各级水土保持机构的工作,促进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现将该考核办法摘要如下,供参考。
 
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促进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考核每二年举行一次,考核内容为上二个年度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生态建设、预防监督、宣传、内部管理以及加分事项等八个方面。
第四条 市级考核工作采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省水利厅复评的方式;县级考核工作采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评、省水利厅抽查、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4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上二个年度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情况,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核定。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考核计分细则表)》(见附件一)定量评分确定考核结果。按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达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达60分(含)~85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由省水利厅发文公布。考核优胜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利厅发文进行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将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经费、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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