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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由于时序问题,建设单位不具备拿出土石方综合利用协议或者土石方合同的条件,能否先由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代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2-2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地产类型中一般存在废弃(外运)土方,而土石方处理问题实际由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通常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时还未确定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又要求必须明确土石方去向并附土石方相关协议。因此由于时序(很多建设单位很早就着手办理前期手续)存在矛盾,建设单位不具备拿出土石方综合利用协议或者土石方合同的条件。针对这种情况,我想咨询一下:能否先由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会保证并约束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后续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土石方乱取、乱弃现象。)代替土石方协议。或者您是否可以给我们一些方向性的建议或意见?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废弃土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确有废弃土石方,即使是总承包单位负责处理,也应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存放。尚不能确定弃渣场位置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议提高前期工作深度,确定弃渣位置后,并在项目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目前部分城市出台了渣土消纳的相关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产生的弃渣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置,其消纳场地也依法编报过水土保持方案,对于这类区域的项目弃渣,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只需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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