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六项指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中水土流失面积的界定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4-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想咨询一下六项指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中水土流失面积的界定:水土流失治理度(%)=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100%。现在我们在被审查的方案中关于公式中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界定存在争议。拿房地产项目为例:总占地10公顷,绿化面积3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3公顷,道路及硬化面积4公顷。但是有些人认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指的就是造成水土流失10公顷总的占地面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六项指标是强调设计水平面的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设计水平年的时候硬化及基底占地已经不属于水土流失面积,所以用扣除硬化、基底占地以外的3公顷界定为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也有一些道理。请问到底应该怎么界定?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条文说明中术语的规定,水土流失总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情况,水土流失总面积应当为1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