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4年水土保持大事回眸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5-01-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1.《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施行,这是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省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正式上报省政府,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布局,完成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定,提出了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划定意见。 3.省水利厅召开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管理座谈会,稳步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不断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经济林地水土流失治理,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与民生需求、美丽乡村建设和水源地保护等充分结合,完成水土流失治理687.86平方公里。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改革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审批管理,加大对中央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的检查指导和竣工验收。配合完成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的督查和整改工作。 4.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细则》。 5.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方式、征收时间、征收流程及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规定等。 6.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了《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7.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省水利厅印发了《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等18项规范性文件。 8.深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地围绕配套法规体系修订、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等多个方面,共有40个县(市、区)全面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9.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三张清单一张网”建设要求,全面梳理了水土保持方面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了事中事后管理制度,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重心下移的形势,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大幅提高审批和管理效率,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加大对铁路、公路、风电等类型项目的监管力度,一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的项目得到及时整改。配合水利部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检查、验收及对杭黄铁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水土保持培训。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基本做到应收尽收。 10.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序推进。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范监测机构的行为。积极发挥监测结果的作用,及时将监测结果通知各级水土保持管理人员,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成为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有力支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