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以“长治”为龙头 治理开发与监督执法并重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5-2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肖蔚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土地面积38.3万平方公里,人口4240万,其中三分之一为少数民族。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年流失土壤量5亿吨,全省82%的贫困县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云南省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大省、民族文化大省和绿色经济强省的要求,大力开展以“长治”工程为龙头的水土保持工作,使全省生态环境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
据遥感调查,与1987年相比,1999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减少5097平方公里,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明显好转,金沙江流域年均减少土壤侵蚀量1500万吨。“长治”工程区水土流失面积由治理前的11558平方公里下降为4501平方公里牞下降61%牞年土壤侵蚀量由3848万吨下降为1783万吨,下降54%。粮食亩产由201公斤增加到258公斤,粮食总产由73.14万吨增加到115.9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由369元增加到645元。该省采取的主要做法是:
一、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抓好监督执法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计划、财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水保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听取省政府关于云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报告,做出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每年都组织2~3次水土保持执法视察。“九五”期间,全省各级人大共视察水土保持工作531次,开展调研253次,提出建议829件;各级政协开展调研191次,提出提案763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了“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省水利厅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牞严格依法办事牞为实施《水土保持法》带好头。省列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凡是没有经省水保办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均不予批准建设。计划、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求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列项。铁路、公路、机场、电站等一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都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
二、坚持政府负总责,积极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从水利基金中安排15%左右和小型农田水利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发布了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三区”公告;将元江等12个县(市)列为省级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县,每年由省级财政投入1300万元,开展省级重点治理。
1989年实施的国家“长治”工程,云南省启动了29个县市500多条小流域建设,投入资金近3亿元,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035平方公里,推动了“国债”和省级项目的开展。
三、坚持不懈,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活动
省人大每年开展的环保世纪行活动,都组织记者采访报道水土保持工作。省水利厅每年邀请《人民日报》、《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记者宣传报道水保工作,在中央电视台和省台播放专题片,结合世博会宣传在《云南画报》刊登专版。据统计,全省10年共安排水保宣传经费1000多万元,电视台报道1560次,广播电台1669次,报刊文章1122篇。全省主要公路干线,名胜风景区,县、乡、村界已形成网络式的水保宣传,重点治理区更是深入人心,全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意识普遍增强。
四、深化改革,积极发展水土保持大户治理
元谋县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打破行政界限、所有制界限、短期承包界限;不限投资者经营规模、范围、方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三打破,三不限,一保障”政策,引进台商和沿海老板,以“政策+个体+农协”方式治理“四荒”资源,大力发展冬早蔬菜、印楝和水果。目前发展水保专业户157户牞治理开发荒山7.28万亩。而全省已发展“四荒”治理户50万户,治理“四荒”900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