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李艳芳教授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7-0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土保持法》实施14年了,修订是必要的。《水土保持法》是水土保持的基本法,修改时要考虑与《环评法》、《水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等协调,因为这些法律也涉及到与水土保持相关的问题。
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应该在《水土保持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的规划和方案虽然有所规定,但是规定还不够具体,包括规划的定位,与相关规划的关系,规划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规划是长远的、中期的还是短期的,都需要具体化。水保方案在法中有多处提到,但是水保方案的地位是什么,怎么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到底和环评报告是什么关系,在现行法律中缺少具体交代。
现行《水土保持法》有一章是监督,但只有很简单的几条,很薄弱,实际上监督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现在《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和监督管理不到位有很直接的关系,也和监管体制有关系。同时,我们的法律责任规定得非常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只是在预防、治理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定,对破坏非常严重的行为反倒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弱的环节。目前,《水土保持法》处罚的力度比较小,这部分应该是修改的重点。要不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怎样追究责任?不承担法律规定的治理责任,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等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该在法律中明确。
《水土保持法》颁布14年来,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机制的建立等,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的措施有没有创新,哪些创新是比较成熟的,需要做一评估,成熟的、有效的可以在《水土保持法》中作为法律制度加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