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杨素娟教授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7-01 打印本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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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的修订要突出特点,重点应该放在“保”上,要贯彻这一立法目的,突出“保”的立法理念,发展和完善相关的具有“保”的理念的制度。要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要建立具体的制度,如水保规划、水保方案、监测网络、信息发布、公众监督等等。要加强法律责任。目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方式单一,只是罚款,加上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执行比较难。应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理念,从司法实践中发展更有利的、更合适于水土保持的处罚方式,比如强制要求补耕、恢复建设、恢复原状、治理的费用由违法者交纳等等。